4月16日15时许,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旺茂中队接到报警称:凤山镇龙城村村委门前路段发生一起“交通事故”,一辆小型汽车疑似与一辆两轮车发生剐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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值班民警赶到现场时,只见一辆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倒靠在桂A号牌小型汽车的车头,双方驾驶人在现场争执不休。
小型汽车驾驶人朱某某表示,自己正常倒车的过程中,张某某驾车从车头前方经过,自己的车并没有碰到他,但他坚称被撞到,还将原本已经开走的车拉回自己的车头前方摆放。而张某某则情绪激动地反复强调朱某某撞到了自己。
民警对两辆车进行了仔细的检查,并未发现剐蹭的痕迹,张某某身上也没有明显的外伤,反而散发出了浓烈的酒气。正在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时,张某某表现出了极其抗拒的态度,不仅以身体多处受伤为由拒绝检测,还在情急之下钻进车底,躲避检查。
根据现场初步的调查情况以及多年的事故处理经验,民警怀疑张某某存在碰瓷嫌疑。民警调取了涉事小型汽车的行车记录仪视频,很快还原了事件的真相。
原来当天下午,张某某在家喝了酒后驾车外出,经过凤山镇龙城村村委门前路段时遇到了正在倒车的朱某某,一时酒劲上头,认为朱某某倒车吓到了自己,于是便下车与朱某某理论,甚至为了证明自己确实被撞到了,特地将原本已经驶离的轻便二轮摩托车拉回,倒靠在朱某某的车头前方,伪造事故现场。
由于该案无交通事故的违法过错和损害后果,根据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第十八条,交警部门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。因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.6mg/100ml,尚不构成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。但其未取得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,涉嫌无证驾驶,民警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。
目前,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。
来源 | 博白交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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